为了确保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我校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机动车(含电动车)进入校园后,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一小时,行驶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
第二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外无证驾驶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三条 严禁学生租用电动车和乘坐无牌无证、破旧病残、无营运证照、超载运营的“黑车”,如学生租用以上车辆在校园内外发生交通伤害事故,属个人行为,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庭承担。
第四条 学生驾驶私家小汽车或摩托车在校园内外行驶发生交通伤害事故,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庭承担。
第五条 各院系、各社团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严禁租用不合格或无正规手续的任何机动车(含电动车),外出前必须到学校学生处办理外出活动的有关手续,待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外出,否则发生意外事故由组织者个人负责。
第六条 禁止轮滑或滑板运动爱好者在校园主干道和建筑内走廊进行轮滑或滑板活动。
第七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标志(含道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警示、交通标线等),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均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服从校园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送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条 所有外来车辆应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区域内。严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和校园环境。
第九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报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