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应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党费收缴标准根据中组部《规定》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与此同时,结合我校民办性质、工资水平和工资结构情况,以各类各职级人员相对固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制定党费收缴标准。
第二条 行政后勤系列的党员党费标准:正校级党员每月交纳50元,副校级党员每月40元;正处级党员每月交纳30元,副处级党员每月20元;正科级党员,每月交纳15元,副科及以下级别党员每月10元;
第三条 教师系列的党员党费标准:教授级党员每月交纳35元,副教授级党员25元;讲师级党员每月15月,助教及以下级别党员每月10元。
第四条 学生党员党费标准:根据中组发《规定》第六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教工和学生党员离开学校而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仍须按党章规定在本校交纳党费,交纳党费标准根据党员调离后的新岗位工资标准来核定应交党费标准。学生党员毕业后党组织关系暂时留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的,每月交纳党费10元。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到我校的流动党员需定期出具党费缴纳证明,也可自愿在我校所属党支部再次缴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行政级别或教师级别发生变化后,从按新标准在级别变动的当月起,按照规定金额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