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法律事务VS 13法律事务)
正方:13法律事务——法律是有情的
反方:12法律事务——法律是无情的
为丰富同学们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气氛开拓思想,体现大学生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培养发掘辩论人才,本着“锻炼口才,提升自我”的精神,提高学生的阅读,写作,视听,演讲和其他能力,团队的组织和团队协作能力,2014年3月27日 晚7点30分——9点,经济管理工程系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举行了以“法律是有情的还是无情的”为主题的辩论赛,参加本次辩论赛的学生为12级法律事务和13级法律事务,评委老师有:经管系黄舜禹老师、刘婉芬老师、李文兵老师。简要介绍一下双方的观点:
正方观点:
首先,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而作为立法者,其本身就是有血有肉的人类,所以,不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国家的立法者可能在立法时考虑不够周详,而制定一些“无情”的法律。
其次,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充满理性和智慧的,但不可以说这些理性和智慧就是 “冷冰冰”或者“无情的”,社会要进步,人类要发展,必然离不开良好的秩序,而法律则规定了这些秩序,并要求人们遵守之。是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情感的宣泄,但这恰恰是其使命所在。
最后,法律在适用上的确要求一丝不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也会让我们觉得法律很“无情”,但是,这却恰恰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呀。
反方观点:
法律是无情的,一个规定的约束力就在于它是不是严格、公正地对所有遵守或触犯它的人一视同仁。若是一件事的后果可以大可小,随人的情感而动。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就会荡然无存了。
首先,从法的制定去分析。表面上,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从更深层次去看,法律是社会现实的客观体现。它犹如一面镜子,是对客观行为的真实反映。
就像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律是依据客观世界的现实而定的,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这种物质决定意识的客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具有感情。
其次,就法律实体去看,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最后,从法的实施角度看。当今社会追求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而回眸历史,漫长的人治社会导致虽有法可依但执法未必严,人治并不是法的真实体现,那是立法者、执法者掺杂个人情感因素的表现。法律永远是无情而理性的丰碑,屹立于历史长河中,见证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