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各类实验室(实训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强化意识、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电气、机械加工、特种设备、信息、防盗、消防、三废处理等方面。高校必须确定专职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设施、装备、经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高校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高校应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高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建立由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所)、实验室各司其职的多级管理体系。
第八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根据授权,对本校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五)受理本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 院系(所)、实验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本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规程、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设立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实验室的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十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配备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应根据本校的实际,组建高水平的专家咨询队伍,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高校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健全本校各类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使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