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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5/9/1 15:41:31人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须经我校招生办主管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直接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和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随同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按照《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 应当按学校规定到财务部门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办法》申请贷款、缓交学费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校审批前学生可暂时随原班级上课,经批准后学生可予注册。

第八条  各专业一般修业年限为三年。在规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即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服兵役除外)。

第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采取考试,公共选修课、实训、实习、军训等考核采取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