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现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 (暂行)〉的通知》(教思政司〔2014〕2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岗位职务晋升职级设置
专职辅导员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正处级辅导员。其中,副处级辅导员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7%,正处级辅导员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3%。除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外,原则上每个学院处级辅导员不超过1人。
第三条 职级晋升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计较个人的得失,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有奉献精神;
(三)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在工作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明显,有开拓创新精神;
(四)在规定晋升年限内,辅导员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
第四条 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晋升科级辅导员,须能够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所负责的学生稳定,未发生责任事故。
副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二)在公开刊物发表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有较高价值并经实践证明有管理效果的专业报告等1篇以上。
(三)近三年每学期辅导员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每学期所带班级量化排名不低于该年级80%。
正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在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满足以下条件,按一定比例晋升正科级辅导员。
(一)在副科级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本科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或近两年内公开刊物发表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有较高价值并经实践证明有较大管理效果的专业报告等1篇以上。
(三)主持校级以上学生德育、管理等方面的课题研究1项以上。
(四)近二年辅导员考核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每学期所带班级量化排名不低于该年级75%。
第五条 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处级辅导员需符合处级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够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所负责的学生稳定,未发生责任事故,特别在爱岗敬业、做出实绩、发挥作用、学生公认等方面表现突出。
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在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满足以下条件,按一定比例晋升副处级辅导员
(一)在正科级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
(二)在正科级辅导员岗位上,学生工作、思政工作、党建团建工作等方面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或校级以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一等奖;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带领的学生组织获得过校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荣誉;
(三)近三年辅导员考核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每学期所带班级量化排名不低于该年级70%。
(四)在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2篇,或撰写有较高价值并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管理效果的专业报告等2篇以上。
(五)主持校级以上学生德育、管理等方面的课题研究2项,或厅级课题研究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