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广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每学年的所有应届普通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基本上以各院系毕业生总人数的3%,以宁缺勿滥为原则。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品行优良,遵规守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各门专业知识、技能和实习等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在校期间无补考或重修记录;
3、积极参加文体、公益、社会实践活动且表现突出;
4、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班内前20%以内;
5、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或两次以上院系荣誉称号;
6、实习阶段表现优异,获实习单位好评,无违纪行为;
7、被提名的“优秀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1、班级提名。由辅导员组织班委会拟定提名名单,经班级全体学生的2/3以上通过后,提交给所在院系核查;
2、各院系推荐。各院系在认真核实各班级提名对象的参评资格后,将符合评选条件的提名对象向学生处推荐;
3、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对象的资格进行全面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报校领导审批;
4、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在对学生处上报的已公示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最终优秀毕业生名单。
第六条 表彰奖励
1、学校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毕业典礼时予以表彰;
2、学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就业中予以优先推荐;
3、学校将优秀毕业生获奖情况记入档案;
4、“优秀毕业生”获得者每人奖励200元。
第七条 各参评部门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