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结果全部记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下简称为“困难学生档案”),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助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助贷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学生助贷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由班团干部及宿舍长组成,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及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困两个层次,具体认定认定条件为:
1.基本条件
(1)具备我校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勤奋,综合表现在良好(含)以上;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4)生活节俭、作风朴实,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及勤工助学活动。
2.贫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失业或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3)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4)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其它情况。
3.特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孤儿、单亲家庭、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2)父母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4)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5)学生本人或者父母持有低保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