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严肃纪律,构建和谐校园;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规则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按“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规定,品德表现成绩相应减分;
(二)取消本年度奖助贷等评定资格,取消本年度优秀学生等评奖评优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认真悔改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为学院调查提供有利线索的。从轻处分指适用本条例相关条款中处分幅度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指减轻一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