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等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牵头,校办、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及各系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学生的条件审查等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三条 各系成立本部门的奖学金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欠费;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且无补考;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院在接到奖励名额后,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比例,经学院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达指标数。
第五章申请、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