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等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牵头,校办、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及各系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学生的条件审查等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三条 各系成立本部门的奖学金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了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五条 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