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等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牵头,校办、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及各系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学生的条件审查等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三条 各系成立本部门的助学金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读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洪涝、干旱、地震受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学生(其中洪涝、干旱、地震受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贫困生档案);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院在接到奖励名额后,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比例,经学院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达指标数。
第五章申请、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以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本班级学生总数的10%)。具体负责本班已建贫困生档案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所在系复审。
第九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