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导致消极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分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Ⅰ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宪法》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严重影响;
2、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下课提前15分钟以上;
3、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达2学时以上;
4、不备课,无教案或教案很不规范;
5、在课堂上辱骂或体罚学生;
6、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7、无特殊原因,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相差6学时以上;
8、教学管理人员失误造成3个以上班级停课;
9、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
10、 试卷命题、保管、印刷、传达过程中故意泄露考题;
11、监场人员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私自篡改学生成绩;
13、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第四条 Ⅱ级教学事故
1、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早下课5-15分钟;
2、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2学时以内;
3、 教师备课不认真,一学期教案缺失1/2以上;
4、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6学时以内,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5、教师考试命题质量差,卷面分值误差5分(百分制)以上,试题及标准答案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