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全员各系、各部门都应为“教学中心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要求建立健全听课制度的规定,促进我院各部门领导深入教学第一线,关心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设施的完好情况,同时为了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长效机制,加强教师间的相互交流,切磋教育、教学方法,特制订我院听课制度。
一、听课时数要求(每学期)
1、院领导听课不少于4学时,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不少于6学时;
2、教务处长,系主任不低于10学时;
3、教研室主任听本教研室教师的课不少于10学时;
4、专任教师听本教研室课不少于6学时,兼职教师听同专业课不少于4学时;
5、其他职能部门如院办公室、学生处、就业办、总务处、信息处结合本部门工作内容,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其正副职听课不少于4学时。
二、听课要求
1、各级管理层、教师、实验室人员要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和坚持听课制度。
2、听课时要象学生一样认真听讲,遵守课堂规范,如实填写《听课评价表》。涉及教学设施、教学环境等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3、听课要兼顾老中青教师,重点听年轻教师的课;兼顾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4、听课后将听课意见以适当方式反馈给被听课教师。
5、教务处应适当组织观摩教学。
6、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
三、管理与监督
1、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初统一发放《听课评价表》,系部听课人员的《听课评价表》交系(部)办公室,机关听课人员的《听课评价表》直接交教务处。
2、教务处每学期将听课情况统计公布,并作为干部、教师考核的一项内容。
3、教务处将听课情况认真分析梳理,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院领导,以此推动听课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逐步提高。
教务处
20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