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导致消极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分级为: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宪法》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严重影响;
2.事前未请假,或事前请假未获批准,造成上课旷堂和考试旷监考事实;
3.阅卷教师不履行职责安排学生评阅试卷;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5.教学管理人员失误造成3个或3个以上教学班级停课;
6.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
7.试卷命题、保管、印刷、传达过程中故意泄露考题;
8.监考人员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私自篡改学生成绩;
10.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学历证书。
第五条 Ⅱ级(较大)教学事故
1.命题人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偏离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审题人未能审查发现致使大量考生(60%以上)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考完交卷;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