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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广州城市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集团的名称是广州城市建设职业教育集团(英文译名:Guangzhou Urban Construc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缩写:UCVEG.GZ)。

第二条  本集团的性质是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属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

第三条  本集团的理念与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在集团发展战略框架内,以平等协商、诚实守信、交流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开展工作。坚持以服务广州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产业、服务珠三角区域城市建设企业为宗旨,以校际联盟为基础,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各自的资源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资源互补、利益共享、联合培养、抱团发展。

第四条  本集团在广州市教育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集团秘书处地址: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办事处1地址: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

办事处2地址: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广州市三元里大道水边街71号)。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本集团的工作目标是牢牢把握国家“一带一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战略和广东省开展自贸区建设等契机,围绕服务区域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产业的建设与发展这一中心,通过“现代学徒制”,“订单式培养”等多种合作方式,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院校发挥依托产业服务区域经济的功能,全方位满足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产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并为合作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培训及技术咨询等社会服务。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和资源共享,促进职业教育向集团化、职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实现人才共育、共管和共享,促进共同发展,提升广州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

第七条  本集团的工作任务:

(一)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行业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和产学研结合,通过开展“三二分段”、“现代学徒制”等多种形式的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实践,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新模式。

(二)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企业员工培训、城镇化建设等项目的合作申报;开展院校与企业的科研活动,建立科研开发(应用)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工艺和新产品开发服务。

(三)积极争取政府在招生就业、专业设置、项目建设、(企业)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集团成员给予的政策优惠。

(四)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加强集团宣传,努力提高本集团成员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开展交流活动,举办城市建设职业教育发展高层论坛,加强本集团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五)结合专业特点,建立由职业教育专家、企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集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析企业专业需求,掌握技能需求重点,合理进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与创新,强化学生技能训练,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加强课程资源开发、教材讲义编写、开放课程建设,并优先在集团内共享使用。

(六)建立教师到企业单位挂职锻炼和企业单位能工巧匠与专家到学校兼职任教的互派机制:企业为教师、学生到企业参加企业教学和毕业实习提供相应的条件;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院)进行实践教学指导。

(七)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的合作,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图书资料、网络资源等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基地。

(八)加强横向交流,开展与国内外其他省市城市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的协作活动,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内外职业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国内外有关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产业的教育、技术、经营等交流活动,促进职业教育领域、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

通过本集团运作,促进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实训链、信息链、科研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互联互通,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经理事长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集团成员。

本集团设置成员名册,由本集团秘书处保管。成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成员享有查阅成员名册的权利。

第九条  成员申请加入本集团须向理事长工作会议提交申请书,经理事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集团成员名册。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的修改、集团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本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

(三)拥有参与本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享有对本集团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四)本集团成员拥有优先享有信息交流、教学咨询、技术成果转让、使用实训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的权利,享有本集团规定范围内的相关宣传、合作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和服务。

(五)本集团内企业可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集团内院校毕业生。

(六)拥有合法使用“广州城市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识的权利,经本集团理事长工作会议同意后,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七)拥有申办本集团年会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及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理事会决议,为本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向本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积极完成本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树立本集团良好形象,团结协作,保守本集团秘密,自觉维护本集团的信誉与合法权益。

(五)企业成员应当履行按照实习协议接纳本集团内院校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的义务。

(六)企业成员有义务选派技术骨干参与集团内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及时提供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七)院校成员有义务根据企业“订单”优先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术服务等。

(八)牵头单位有责任指导本集团内相关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工作,并协助培训师资。

(九)成员单位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事务关系清理完毕,经城理事长工作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退出集团。

(十)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长工作会议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城建职教集团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集团实行成员理事会制,由各单位成员组成,设理事大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和秘书处等机构。

本集团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理事长若干名,名誉副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单位协商推荐,经理事大会确认通过。

各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本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本集团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是本集团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集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本集团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产生和撤销本集团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审议理事长工作会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长工作会议不适当的决议。

(六)审议和决定本集团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每届5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大会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经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长工作会议,为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依照理事大会的决议和本集团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长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长工作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并向理事大会汇报工作。

(二)召集理事大会和其他重大活动。

(三)制定实施本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和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四)审批本集团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

(五)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七)领导和监督下设各机构的工作。

(八)讨论和决定本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长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工作会议成员出席。理事长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工作会议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工作会议成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本集团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便于本集团开展工作,秘书处另设两个办事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工作会议确认通过。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理事长工作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本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执行理事大会、理事长工作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十九条  本集团由理事长全面主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本集团理事大会和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向本集团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主持本集团日常工作。

(四)协调本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五)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其执行,代表本集团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六)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本集团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本集团内的各项任务。受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可以主持本集团工作。

第二十条 本集团秘书长对理事长工作会议负责。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助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长工作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集团可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由理事长指定或由本集团单位申请,经理事长工作会议审核批准,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集团经费来源:

(一)本集团成员单位的专项经费。

(二)政府及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合作实体的经营创收。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集团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本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本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处向理事大会或理事长工作会议报告,并接受成员代表大会、主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本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的监督。本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七)属于社会捐款和资助的资产,本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八)本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理事长工作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6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后,由理事大会表决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理事长工作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长工作会议。